以專利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

以專利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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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1、新《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3、內資企業股權轉讓中,內資企業性質轉爲外資企業時,原內資企業的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身份是否仍然保有:《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七條規定,被股權併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爲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所以,在未經批准前,中國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原來內資企業的中國自然人股東不能作爲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要想成爲合資企業的股東,必須獲得外經委或商務局(商務部)的批准。

透過小編介紹的合肥股權轉讓辦理的相關內容,可以知道,當事人需要辦理股權轉讓的,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轉讓行爲在符合公司章程的約定,還需要遵循法律關於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或禁止性的規定,涉及辦理工商登記的,需要及時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