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性質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性質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爲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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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後,爲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一)應當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爲

交通肇事行爲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爲一般應當認定爲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1)雖將被害人送至醫院,但未報案或者無故離開醫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親屬、醫務人員謊報虛假的身份資訊和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2)交通事故發生後,對相關事宜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或雖經協商但給付的賠償費用明顯不足,行爲人未留下本人有效資訊,而強行離開現場的;

(3)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爲人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離開現場後向異地縣(市)的公安機關報警的;

(4)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形。

(二)不予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1)行爲人駕車駛離現場,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2)行爲人爲及時搶救被害人而離開現場,並及時報警並接受調查的;

(3)行爲人將被害人送到醫院後,確因籌措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並經被害人、被害人親屬或醫務人員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資訊,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返回的;

(4)行爲人因本人傷重需要到醫院救治原因離開現場,無法及時報案的;

(5)有證據證明行爲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接受調查的;

(6)行爲人在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跑的;

(7)行爲人雖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機關詢問、調查並如實交代個人情況和行爲事實後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