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誰

夫妻之間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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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孩子歸誰撫養權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確定撫養關係時十週歲以上子女意見應被考慮。

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一般遵循以下規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撫養義務的疾病或不盡撫養義務等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那麼對“存在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和“一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優先考慮子女隨其生活;

3、未成年子女已滿十週歲以上,在確定撫養關係時可以考慮該子女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