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但不鑑定

工傷認定但不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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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初次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