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與繼續履行同時並用

定金罰則與繼續履行同時並用

所謂定金,就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爲保證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其他替代物。定金罰則在我國民法通則(89條)、合同法(第115條)及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均有規定。定金具有如下特點:一、定金的標的物爲金錢或其他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無法實現雙倍返還問題,因此不能作爲定金。二、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是一種從合同,又是一種要物合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麼,違約金與定金罰則能並用嗎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麼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向對方預先給付的金錢。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價款。合同當事人有定金約定的,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時,才適用定金罰則。1、須有定金的實際交付。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並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爲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2、主合同須爲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時,纔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處理。3、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不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爲。二、違約金與定金罰則能並用嗎那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這時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和違約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爲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其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並罰的。《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時,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這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爲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爲,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爲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並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