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定金與繼續履行

違約定金與繼續履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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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悔約,合同違約定金雙倍返還,還能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嗎?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是不能同時適用的,當事人不得在訴訟中即主張支付違約金又要求沒收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但是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非違約方選擇違約金責任後,並不影響其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權利。因爲違約金是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而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定金已失去了擔保給付定金一方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功能,這部分金錢本來就屬於給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應返還。所以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同時支付違約金。但是要求對方合同違約定金雙倍返還,這需要看具體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