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武高速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金武高速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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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


《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構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三個因素,既主體一方必須是車輛,當事人在主觀上有過錯或者發生了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本案正是由於被告汪宏偉違章行車,撞到原告,致原告受傷,符合交通事故的三個特徵,因此,本案屬於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且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也可以證明本起事故屬於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