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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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要分爲以下情形: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爲全部責任:追尾碰撞前車的;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逆向行駛的;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單方發生交通事故。(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