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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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呢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民事責任構成需下列四要件:
一、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爲。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爲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爲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爲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三、交通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着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如果違章行爲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着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爲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交通事故責任者,必須具備以上四個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