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在生活當中,小編相信每一個司機應該都很專心的開車,但是有時候會發生一些難以預料的事情,例如發生追尾,發生闖紅燈的事件,我們不能夠完全掌控所有情況,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可以在第一時間報警處理,接下來小編就告訴大家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除上述一般要件外,還應包括下列三個構成要件。

交通事故必須是在公共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構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間條件,沒有道路就談不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由此可見,鄉村小道以及企事業單位內部並僅供內部使用的路段和場所等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稱的“道路”。非在該“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損害賠償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所致的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所謂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以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最大外廓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首先,從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看,屬於危險作業的交通執行的一般只限於機動車,而不包括非機動車;其次,正因爲把交通執行確認爲了危險作業纔在責任的歸責原則上實行無過錯責任,非機動車帶來的危險性明顯小於機動車,因此非機動車和機動車要求同樣高的注意義務,實行無過錯原則,對非機動車方有失公允。

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對於機動車而言,以前我國學者認爲執行是與靜止狀態相對而言的。因此,機動車一方處於正確停放狀態而引起的事故都不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不適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而只能適用民法原則處理。然而,在國外卻對“執行”有不同的學說,他們對執行的含義作了擴大的解釋,即都認爲“只要機動車存在於交通當中,不管是停止還是行車,如果造成了其他相關交通者的危險,均相當於執行,均要依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規定承擔責任。這一解釋的出發點是爲了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符合現代私法的基本理念,我國司法實踐中應採這一解釋。

二、相關知識: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其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1、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致殘賠償項目和標準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1中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遭受精神損害項目和標準

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綜上所述,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最好的狀況就是雙方能夠協商處理,當然能協商的情況一般是隻造成了車輛的碰撞,但是如果不幸發生了人員的傷亡,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處理,警察會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