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的規定有哪些

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的規定有哪些

一、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的規定有哪些?

《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工作,促進交通事故處理執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因當事人過錯行爲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應當以當事人過錯行爲引發交通事故的危險性和對方避讓的可能性作爲依據。

第三條 對當事人的過錯行爲,根據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態特徵和所起作用,分爲主動型、被動型、缺失型三類(見附件):

(一)主動型行爲是與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或者主動逼近對方,造成對方難以避讓的嚴重過錯行爲,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動型行爲是處於持續穩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對方能夠採取措施避讓的一般過錯行爲,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爲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爲是不具有安全駕駛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過錯行爲。缺失型行爲對於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難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評判缺失型行爲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應當避免、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爲能否被對方及時發現,應當以法律法規對安全駕駛的要求和一般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能力作爲依據。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鑑定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和當事人過錯行爲,依照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確定當事人過錯行爲所屬類型和作用大小。

當事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過錯行爲,以其中作用大的一類行爲作爲確定當事人責任的依據。但是其他過錯行爲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

第五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爲導致交通事故的,確定爲全部責任。

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爲導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動型過錯行爲的,負主要責任。

(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動型過錯行爲的,負次要責任。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過錯行爲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負主要責任。

(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過錯行爲,該行爲對於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負主要責任;難以避免的,負次要責任。

(四)兩方當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過錯行爲的,各負同等責任。

因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爲導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六條 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過錯行爲應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七條 遇有本規則附件未列入的過錯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規則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八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二、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怎麼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事實上,不管在江蘇省還是其他的省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劃分事故責任的時候,參考依據都是一樣的,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是有法可依的,如果對第1次事故責任認定有爭議,可以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