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對責任認定的規定有哪些

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對責任認定的規定有哪些

一、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對責任認定的規定有哪些?

《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第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第八條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下列違章行爲的順序認定責任:

(一)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二)違反讓行規定的;

(三)違反交通法規、規章其他規定的。

違章行爲屬排列在前的,負主要責任;排列在後的,負次要責任;在同一順序的,負同等責任。違章行爲雖屬排列在後,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排列在前的違章行爲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第九條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違章行爲,行人一方有下列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

(一)橫過車行道時,距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最近邊緣50米以內,不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

(二)透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不遵守交通信號指示的;

(三)穿(翻)越道路中心交通隔離設施的:

(四)在專供機動車行駛的立交橋、高架橋等道路上行走的;

(五)在機動車道上扒車、強行攔車等嚴重妨礙交通的。

第十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違章行爲,非機動車一方有下列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

(一)醉酒駕駛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駛的;

(四)在專供機動車行駛的立交橋、高架橋等道路上行駛的;

(五)騎自行車、三輪車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不下車推行的。

第十一條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或者非機動車一方無違章行爲,機動車一方有下列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

(一)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駛的;

(二)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三)越過道路中心單實線或雙實線行駛的;

(四)透過人行橫道不按規定避讓來往行人的;

(五)對盲人和其他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不停車讓行的;

(六)在小學門前遇有小學生上學、放學、集體活動或對橫過道路的隊列不停車讓行的;

(七)其他違反交通法規、規章的行爲。

第十二條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無違章行爲,另一方有下列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負全部責任:

(一)在禁行道路上行駛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違反讓行規定的;

(四)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駛的;

(五)在同一車道內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六)其他違反交通法規、規章的行爲。

第十三條機動車與違章架設的跨越車行道的架空線、橫幅等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違章架設的一方負全部責任;其中,機動車載物超高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第十四條非法佔用道路堆物、打場、曬糧、停放車輛或挖掘道路與在本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法佔用或挖掘道路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其中,佔用或挖掘道路的情況難以被機動車駕駛員發現的,非法佔用或挖掘道路的一方負全部責任;機動車駕駛員有酒後駕駛、無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違章行爲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酒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其中,另一方當事人有違反各行其道規定或者在同一車道內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或者雙方均有酒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違章行爲的,負同等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有違反讓行規定或其他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違章行爲的,酒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有關規定,一方當事人未作車輛停放的輪胎位置標記移動交通事故車輛,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全部責任;各方當事人均未作標記移動交通事故車輛,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二、在青島發生交通事故後吊銷駕駛證的情形有哪些?

《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破壞交通事故觀場的;

(三)隱瞞交通事故真相的。

構成交通事故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方人民政府都規定的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規,在青島,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行人不遵守交通信號指示燈,或者行人在機動車道上扒車、強行攔車的,行人要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