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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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並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交通事故怎麼重新認定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下級公安交管部門對需要重新認定的複覈結論頗有微詞,陽奉陰違。採取各種消極的方式拒絕或變相拒絕執行,使交通事故案件久拖不決,引發社會矛盾。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結論對於下級公安交管部門來說具有執行力,下級公安交管部門必須服從。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覈決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還可以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覈結論後,下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重新調查,並根據重新調查的結果和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的複覈意見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下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