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1)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代理權的人。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理無行爲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現。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爲能力,其近親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親屬享有,其近親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等同於當事人,而不是代爲申請。

哪些人可以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