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新申請責任認定注意什麼

交通事故重新申請責任認定注意什麼

一、交通事故重新申請責任認定注意什麼

(一)申請時限

申請時限是指申請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責任重新認定申請的法定有效期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責任重新認定的申請限期爲15日。申請時限從當事人接到責任認定書後的第二天算起,即宣佈責任的第二天算起。時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以後的第一日爲時限屆滿的日期。

(二)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是事故各方當事人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理人。所謂法定代理人是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獲得代理權的代理人,般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

(三)受理時限

接到重新認定書,在對原責任認定全面審理以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及有關法規,30天內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的決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達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爲最終決定。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重新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覈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覈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覈。

對於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是有權表示不服的,但是在不服之後一定要採取措施來救濟,根據規定此時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申請進行重新認定,按照要求申請重新認定的時間一般是15日。另外,也要注意到底哪些人是可以申請進行重新認定的,包括了事故的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委託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