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緩刑適用條件

刑法中緩刑適用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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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緩刑的條件


緩刑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由於緩刑制度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監禁刑,當所附條件達到時,罪犯就可以免予原判刑罰的執行。因此,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對緩刑適用的條件作了限制性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通用緩刑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上述三個法定條件。在刑法規定的上述三個條件中,1、2兩個條件比較容易掌握,司法人員只要依據犯罪人的客觀情況確認即可。條件3被稱爲緩刑構成的實質性條件。由於刑法沒有規定具體標準,需要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進行把握,其中主觀因素較多,操作中的靈活性、隨意性也較大,而且又是緩刑適用中的關鍵內容,因此應當嚴格掌握。從司法實踐看,條件3主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

緩刑的適用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犯罪情節主要包括:

犯罪性質,由於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對於性質嚴重的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強姦、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

犯罪主觀方面,對於犯罪的目的、動機惡劣,犯罪主觀惡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適用緩刑,如慣犯、累犯或者歷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犯罪手段和危害後果,對於犯罪手段殘忍,犯罪行爲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十分嚴重的罪犯,不宜適用緩刑。

悔罪表現。

主要包括:

認罪態度。認罪態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後對自己的犯罪行爲是否從內心感到悔悟,並且透過積極坦白與交代而表現出來。

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現。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現反映了行爲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成爲用緩刑的參考因素。

有無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後積極退贓等情節。

3、宣告緩刑

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主要是根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得出的結論。

符合規定中情形的屬於開設賭場,賭資和參與人數達到一定數量的屬於嚴重的情形。整體量刑從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下不等,並處罰金。若要獲得緩刑,需要達到特定條件,包括原判情況、情節嚴重程度、有無悔罪和社會影響。另外自首、舉報同夥、積極表現、立功等行爲也可作爲緩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