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表現好

緩刑表現好
緩刑期間表現好可以縮短期限嗎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問題的批覆是:運用緩刑必須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規定,緩刑不能離開原判刑罰獨立存在,因此,對緩刑考驗期限單獨縮減沒有法律依據。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確有突出的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減刑後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的刑期,而且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個月,判有期徒刑的緩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一般在緩刑期間,就不會對緩刑人員再減刑了,所以確定了緩刑考驗期之後,這就是固定的期限,不會有縮短的情況。由於成功的緩刑視爲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因而在刑滿之後的5年內要是再有故意犯罪,同時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話,其實此時也不會按照累犯來認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