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1、提出權利主張時間上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在《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第四條中指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爲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承包人一旦超過了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就等於主動放棄了此項優先權。值得注意的是,《批覆》中特別指出關於六個月的期限的限制規定至《批覆》下發六個月後施行。這意味着,在2003年1月前竣工的工程項目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沒有特定的時間限制,在2003年1月後竣工的工程項目,自竣工日起六個月,承包人未向發包人主張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則其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爲確保自身權益,充分行使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在今後承接建設工程時,就主張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與發包人作出特別約定,以延長權利主張的期限。
2、受償權範圍上的限制
《批覆》第三條指出: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爲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批覆》對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受償的範圍做了嚴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