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和假釋的主體是誰

減刑和假釋的主體是誰
減刑和假釋的主體是誰
1、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2、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3、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以後,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
4、假釋只能由罪犯本人申請,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程序和減刑的程序是一樣的。家屬不能替罪犯代爲申請減刑和假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具體操作部門是監獄的刑罰執行部門,基於罪犯的刑期、獲獎勵情況等進行審查,在經過罪犯申請、監區推薦、監獄審覈等很多程序之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