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碰撞痕跡是否承擔責任

沒有碰撞痕跡是否承擔責任
沒有碰撞痕跡是否承擔責任
屬於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依照上述規定,對於機動車之間事故,屬於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省高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一條規定:對於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賠償部分,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對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除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據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並參照下列比例承擔: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