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方沒有告知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中介方沒有告知要擔責,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如實向買房人報告房屋的真實情況。
因爲中介未告知導致最後買房人遭受重大損失,中介公司應當對此負有重大責任,無權要求買房人支付交易居間費用,還應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介方沒有告知是否應該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