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方沒有告知要擔責嗎?

一、中介方沒有告知要擔責嗎?

中介方沒有告知要擔責嗎?

中介方沒有告知要擔責,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如實向買房人報告房屋的真實情況。

如果中介公司在賣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並未採取任有效何措施來降低風險,同時也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其已向買房人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例如房屋存在司法查封、產權爭議等情況,導致最後買房人遭受重大損失,中介公司應當對此負有重大責任,無權要求買房人支付交易居間費用,還應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導致房產買賣交易失敗的最終原因在中介公司,而賣房人又不願退還定金,買房人可以根據過錯責任大小向中介公司索賠相應的損失。

民法典》(2021.1.1)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中介機構有哪些責任

(1)因中介機構職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中介公司的職員因過錯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爲僱主,不得以職員個人責任爲由推脫,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聲稱已將該職員開除而推卸責任。

(2)因中介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中介機構是出於故意而提供了不實的資訊,作出了違法的行爲,給承租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那麼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於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

如果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欺詐行爲,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

(3)因出租人提供的資訊有誤造成的損失

中介機構保證已事先覈實爲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資料,並滿足承租人的特別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資訊有誤或有欺詐內容,應由中介機構承擔損失,先行向承租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