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中介租房產生糾紛中介有責任嗎

透過中介租房產生糾紛中介有責任嗎
房屋租賃產生糾紛的,房屋中介有沒有責任依據實際的情況而定,如果糾紛的原因與中介無關的,中介不需要承擔責任。
房屋中介的法律責任:
(1)因中介機構職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中介公司的職員因過錯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爲僱主,不得以職員個人責任爲由推脫,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聲稱已將該職員開除而推卸責任。
(2)因中介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中介機構是出於故意而提供了不實的資訊,作出了違法的行爲,給承租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那麼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於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如果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欺詐行爲,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
(3)因出租人提供的資訊有誤造成的損失。
中介機構保證已事先覈實爲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資料,並滿足承租人的特別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資訊有誤或有欺詐內容,應由中介機構承擔損失,先行向承租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