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配套設施徵收

國有土地上配套設施徵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不適用於對承租人的補償。而且在事實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房屋所有權人獲得房屋價值補償以及臨時安置補償。承租人作爲實際竟有人,有權獲得搬遷費、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