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級別管轄市級人民政府

行政訴訟級別管轄市級人民政府
我姐要起訴政府,請問行政訴訟級別管轄法院是哪個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 (1)《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爲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