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轄的級別管轄

行政管轄的級別管轄
行政管轄權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行政主體系統中確定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分工和權限。  在中國行政法學理論上,有學者從法理上將以下五個因素列爲確定級別管轄權的標準:(1)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級別;(2)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3)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影響程度;(4)標的物的價值;(5)涉外因素。應當說,這幾個標準對確定級別管轄具有較好的指導意義,但也存在着標準缺乏可操作性、理論欠缺正當性等方面的不足,如在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級別的標準中,它被解釋爲“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較高,則由較高層次的行政主體來管轄;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較低,則由較低層次的行政主體管轄。”以這樣的表述作爲確定級別管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仍有較大的理論探討空間。


首先要確定違法行爲發生的地點,然後由該地點縣級以上的行政機關來管轄。但是當管轄權出現爭議時,需要上報給雙方的上一級機關,由上一級機關來決定案件由哪一個行政機關來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