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中肢體缺失指的是哪些情形《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七條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