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涉外仲裁業務中律師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仲裁案件的受理,一般要做三項工作:一是會見當事人,二是審查證據材料,三是簽訂代理合同。
在這個階段,律師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會見當事人的主要目的是透過聽、問,瞭解涉外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和當事人的要求,以確定該案的案由、性質。
2、審查案件材料時,要認真細緻地審查合同、附件及相關材料,重點是把握合同的效力。
如外方固定回報條款效力的審查,要注意審查是中外合資經營合同,還是中外合作經營合同。
根據我國法律及政策規定,只有中外合作經營合同才允許外方固定回報,並附有兩個條件,
一是合作期滿,合作公司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
二是合作公司要有盈利。當上述條件不具備時,外方收取固定回報的行爲無效。
對股權轉讓協議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協議的審查,主要是審查有無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手續,如未經原審批機關的批准,則股權轉讓和承包經營協議不生效。另外還要審查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與仲裁地點,以確定該案是否屬於約定仲裁的範圍。
3、律師透過審查,認爲提起仲裁申請後能得到仲裁庭支援的,或透過舉證、答辯和反請求能爲當事人減少經濟損失的,則與委託人簽訂代理合同。
在簽訂合同時,要講明該案中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講有利因素時要留有餘地,對提起仲裁申請的當事人,還要講明律師尚未看到對方提供的證據。律師透過對證據材料的審查分析,認爲當事人的仲裁請求不可能得到仲裁庭支援的或被申請人一方的當事人透過律師代理仍無法避免或減少損失的,則律師應建議當事人採用自行協商、調解、和解的途徑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