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夫妻一方

債權人起訴夫妻一方
債權人可否起訴撤銷夫妻離婚協議一方放棄夫妻共同
從合同法角度分析,《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解讀這一條款,合同法規定了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況:一是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二是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三是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可見,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特殊保護而設立的制度,從表面上看這種及於第三人的權利已不是合同法律關係,而是由原債權債務關係延伸的一種新的法律關係,它使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關係人,從而形成了債權人爲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可有條件的干涉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但是,爲了防止債權人胡亂干涉夫妻雙方財產處理的約定,又特別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限制條件,即“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所以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或夫妻個人債務的清償,如果發生以上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況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