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只起訴夫妻一方

債務只起訴夫妻一方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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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離婚我可以只起訴一方還錢嗎

可以,夫妻離婚後債權人主張對方償還債務的,首先要判斷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的話,那麼債權人無論夫妻是否離婚,都直接找債務人主張償還債務即可。

如果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就算是夫妻離婚後,債權人也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張償還債務。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在離婚時就該債務約定一方償還的,那麼債權人就可以找指定的一方償還。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償還的前提是該債務爲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或者債權人能夠舉證該債務的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