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押解辦案期限有什麼影響?

一、異地押解影響辦案期限麼?

異地押解辦案期限有什麼影響?

犯罪嫌疑人從異地押解回管轄地途中的時間是否計入被羈押的期限?實踐中很多辦案機關對此不予計入,其所持法律依據爲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辦案人員一般認爲異地押解主要出於執行法律的需要,排除外界客觀因素的干擾,保證其他訴訟程序的有序進行,對羈押通常理解爲在固定的羈押場所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而押解在途是處於流動性狀態,不具有空間禁錮的特徵,因而主張不把押解在途的時間算在羈押期限中。

筆者認爲,從押解本質上來講,此期間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受到公權力限制的,其自由也是被限制在相應的空間範圍內,異地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時間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計算在內,折抵刑期。否則,一旦查明系錯誤羈押的,此期間不能被認定爲錯誤羈押期間並獲得相應的賠償,最終造成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一種侵害,這不僅與法律精神相悖,而且容易導致對司法機關負面評價的產生和國家賠償糾紛

二、公安機關如何在異地押解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1、因移交而重新計算拘留時間

抓捕地公安機關是依正常的拘留程序將犯罪嫌疑人羈押的,而後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移交有管轄權的辦案地公安機關。那麼隨着管轄權的改變,拘留時間也應當重新計算。這點在刑事訴訟法並沒有直接規定,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和二百零二條,對於改變管轄的案件,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可以分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和審判期限,對於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羈押的案件,也就意味着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根據條文精神,案件管轄改變後,公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時間應當重新計算。而因爲抓捕地公安機關與辦案地公安機關的拘留都是依正常程序執行的,都是合法羈押,都可以折抵刑期。

2、將寄押時間理解爲路途時間

如前所述,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那麼將路途上的時間作廣義上的理解,可以認爲辦案地公安機關爲提解犯罪嫌疑人所花的時間及押解路途上的時間都是路途上的時間,這樣就能將這部分時間從拘留時間中扣除。同時,由於犯罪嫌疑人是經合法拘留程序而被羈押的,如果將來其被判處執行管制以上的刑罰,同時可以用以折抵刑期,只是這段羈押時間不算入拘留的法定期限之內。

而前述以《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得以節假日爲由延長在押期間”的理由來反駁“寄押時間屬路途上的時間,不應當算入拘留時間”的觀點,利用節假日的規定來否定路途時間應當包括寄押、押解時間,看似有理,實則牽強。二者不同的關鍵在於,節假日只是一個作息日安排而已,對偵查等司法實踐工作影響極其有限,而異地寄押、押解則是一個切切實實存在的客觀困難,遠非節假日所能類比。由於異地寄押、押解的特殊性,將這些時間認爲是廣義的路途上的時間,在當前的司法實踐有其積極的意義。但是,如何避免口子開啟之後的濫用,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這需要在立法技術上予以規避。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是有嚴格時間限制的,比如在羈押期限,最多隻能是37天。爲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應該在將其從異地抓獲之日起算羈押期限。如果公安機關以異地辦案爲由進行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透過代理律師進行爭辯。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異地押解辦案期限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