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仲裁有什麼影響,有什麼規定?

異地仲裁有什麼影響,有什麼規定?

大家都知道,解決糾紛的方式可以有調解,還有訴訟和仲裁,很多人以爲仲裁是屬於訴訟當中的一部分,但是實際上仲裁與訴訟是不同的,做出仲裁的機構是法律規定的仲裁機構,而不是法院,關於異地仲裁有什麼影響,有什麼規定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異地仲裁有什麼影響,有什麼規定

仲裁協議中要有以下內容:

1、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係,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3、選定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僅有仲裁地點(如北京)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以下是貿仲的示範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民商事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實行協議管轄。透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設定的仲裁條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決該合同糾紛專門達成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應當明確約定。

對照上述要求,你公司與某金融機構所籤合同中的仲裁約定是無效的。

“可依約定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非明確的仲裁意思表示,且仲裁機構約定不明。

該條款中“或向合同簽訂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約定,與約定仲裁是矛盾的。一般認爲,在仲裁法生效以後,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中,要麼選擇仲裁,要麼選擇訴訟,不能作或然的選擇。訴訟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你公司與某金融機構之間如果不能補充達成有效仲裁協議,那麼該合同糾紛不能提交仲裁。鑑於該合同標的額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向合同簽訂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約定也屬無效,而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有人可能不知道其實如果約定了仲裁來解決糾紛就排除了用訴訟來解決糾紛,在民事爭議當中,仲裁和訴訟都只能選擇一種,不能兩者都選,仲裁相比於訴訟可能能夠更快的解決糾紛,如果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不能夠去仲裁的,這就是小編對異地仲裁有什麼影響,有什麼規定的解答。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