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仲裁有什麼影響

雙方可以約定異地仲裁管轄
仲裁協議中要有以下內容:
一、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係,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三、選定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僅有仲裁地點(如北京)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以下是貿仲的示範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民商事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實行協議管轄。透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設定的仲裁條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決該合同糾紛專門達成的仲裁協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應當明確約定。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異地仲裁有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