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有什麼影響?

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有什麼影響?

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出現跳槽等情況。這是就需要與上一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在進行離職辦理時,也要辦好離職之後的後續手續。那麼,單位在合同未到期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有什麼影響?下面小編收集和彙總了相關資訊,以下供大家參考!

一、離職後單位沒做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有什麼影響?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但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備案到勞動局的,那麼公司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賠償。

二、辭職不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

1.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爲理由剋扣工資;

2.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3.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4.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爲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參與部門:用人部門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單位在合同未到期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備案需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責任,勞動者可以透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在十五日之內辦理好離職後續事項,包括轉移社會保險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