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規定居住權的

民法典中如何規定居住權的
民法典中如何規定居住權的
民法典中對居住權的規定是: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佔有房屋的公民,居住權的客體僅限於房屋。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應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