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收養之名無收養之實

有收養之名無收養之實
無配偶男子如何收養女性

我國《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有配偶的男性30週歲即可作爲收養人收養子女。但是,男性無配偶,包括男性因未婚離婚或喪偶而無配偶的情況,法律則規定年齡要相差40週歲才能進行收養,這是法律對單身男性收養女性所作的特殊規定,也是法律中被收養的女嬰和女童的特殊保護。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收養立法中有都類似的規定。這是從性別、年齡、生理特徵、倫理道理等方面考慮而制定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德,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保護被收養女性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這裏所稱的“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是指包括40週歲的本數在內。


按照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的必須要以夫妻共同的名義進行收養,這也是爲了被收養人的利益考慮,避免日後出現家庭不和諧的情況。而此時也只有在符合了規定的收養條件,並且按照規定辦理了收養登記之後,建立起來的收養關係纔會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