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了可以撤銷的合同情形,具體如下:
1、因存在重大誤解而訂立;
2、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以脅迫手段的方式訂立合同;
4、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