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

競業限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那麼競業限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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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的義務 J、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

尊敬的當事人,您好,根據你諮詢的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如果你與單位或老闆發生了勞動爭議,首先應與單位或老闆進行協商,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協商雖然不是法定程序,但卻是解決一般爭議最常用的方法,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具體需要了解案件詳細情況纔可能給你專業的意見,如需要法律幫助,可以直接再次進行追問諮詢或者最好攜帶相關資料給我進行詳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