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應該如何取證

誣告陷害罪應該如何取證
誣告陷害罪應該如何取證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主觀故意;在客觀要件方面,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誣告陷害罪的取證應該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主要是對誣告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調查犯罪事實是否真實存在。
一般的證據有以下幾種。首先是書證,合同協議、信件等;其次是物證,物證和書證有時會讓人混淆,並不是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書證,也有可能是狹義的物證;視聽資料,即一些視頻、語音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和當事人的稱述其實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而且對於他們提供的資訊,一定要嚴格審查,是否真實;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當然,並不是提供了證據就是可信的,不管何種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