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拖方的免責經承拖方證明,被拖方的損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負賠償責任:1、拖輪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僱人、代理人在駕駛拖輪或管理拖輪中的過夫;2、拖輪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時的過失。【法律依據】《海商法》第162條,經承拖方證明,被拖方的損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負賠償責任:1、拖輪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僱人、代理人在駕駛拖輪或管理拖輪中的過夫;2、拖輪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時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