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第16條第一款

道路交通法第16條第一款
道路交通法16條第一款有什麼內容?
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對機動車的結構、構造、特徵、類型、型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等都作了記載。這些都是對該機動車狀況的客觀認定,不得隨意改變。實踐中,將報廢車七拼八湊,搞拼裝車,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如未經變更登記,改變車身顏色等違法行爲時有發生。特別是僞造;變造、使用僞造、變造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有時還很猖狂。有的人爲了逃避過路費僞造軍車牌照,有的人爲了逃避停車費僞造公安牌照等等,這些都是違法行爲,要嚴格禁止,並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