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生育津貼和生育工資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杭州生育津貼和生育工資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杭州生育津貼和生育工資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您好,關於杭州生育津貼和生育工資是否可以同時享受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生育津貼就是產假期間的工資,因此,原則上是不能同時享受的。不過如果有些單位在領取生育津貼的情況下,還願意爲員工支付產假工資,也是可以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19號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擴展資料: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透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頒佈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着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