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是否爲要約

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是否爲要約
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是否爲要約
《解釋》的相關內容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出賣人的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的內容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就應認定爲要約:
1、出賣人就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作出說明和允諾;
2、該允諾和說明具體確定;
3、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出賣人違反該內容的,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