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社會保險工作總結

2024年社會保險工作總結
失業保險工作總結中賠償標準是什麼的
第二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餘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以上是失業保險工作總結中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