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補辦結婚證流程

鄭州補辦結婚證流程
補辦結婚證程序
補辦結婚證的程序



1、補辦婚姻登記證的條件



①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②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③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④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簿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爲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2、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



婚姻登記費:每對9元。



3、委託他人補辦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故未能親自到的可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提交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