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的責任方式

侵權損害的責任方式
法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人的意思能力不同於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法人的事務是透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活動來進行的。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構成侵權行爲時,應當由法人,而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法人的侵權損害賠法人的意思能力不同於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法人的事務是透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活動來進行的。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構成侵權行爲時,應當由法人,而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法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與自然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重大區別。在法人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爭議很大,觀點不盡相同,但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更爲合理。換句話說,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時,不論法人在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監督和選任方面是否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法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此,法人的侵權行爲的成立需具備三個要件:1代表或代理法人執行職務的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與法人之間有人事方面的隸屬關係,這種人事隸屬關係通常是透過勞動合同的方式表現出來的。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員,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他們的行爲後果,依法由法人承擔。2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身份上具有雙重性:他們既可以以法人的名義代表或代理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也可以基於自身利益需要從事與法人無關的個人活動。判斷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是代表或代理法人的行爲還是其個人行爲,其標準就在於該行爲是否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以執行職務的外在表現形態爲標準,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有理由相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爲是執行職務的,應當肯定該行爲爲代表或代理法人的行爲,而非個人行爲。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侵害行爲,具備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比如,該侵害行爲受過錯責任原則規範的,除違法行爲、損害事實、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三個要件外,還應當要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具有主觀過錯。也即是說,撇開法人與其他工作人員之間的聯繫不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侵害行爲仍然是一種侵權行爲。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民事法律並未對法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加以明確規定,但企業法人的有關規定中包含了這項內容。即使是非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使非企業法人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民事法律也未規定法人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追償權,但法人根據勞動合同關係以違約爲由要求賠償的,應當予以支援。另外,關於法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原理,也可以適用於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