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撫養義務

未盡撫養義務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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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未盡撫養義務,未盡撫養義務要求贍養

贍養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所派生出來的法定的權利義務,是指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母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既是我國多部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公民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對於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法律賦予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於父母對子女的撫養,雖是父母的應盡義務,但此兩項義務並非相互依據的對向性關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並不以父母履行了撫養義務而成立,即子女履行的贍養義務不以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爲前提,它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老年人這一特定社會弱勢羣體的保護,可以說它既是一項法律規定義務,也是我國傳統倫理道義的一種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以被贍養人有過錯、放棄繼承權或其他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條件推卸責任,改變自己的贍養義務。所以,未盡撫養義務要求贍養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