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撫養義務 贍養

未盡撫養義務 贍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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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未盡撫養義務,未盡撫養義務要求贍養

贍養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所派生出來的法定的權利義務,是指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母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既是我國多部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公民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對於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法律賦予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於父母對子女的撫養,雖是父母的應盡義務,但此兩項義務並非相互依據的對向性關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並不以父母履行了撫養義務而成立,即子女履行的贍養義務不以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爲前提,它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老年人這一特定社會弱勢羣體的保護,可以說它既是一項法律規定義務,也是我國傳統倫理道義的一種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以被贍養人有過錯、放棄繼承權或其他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條件推卸責任,改變自己的贍養義務。所以,未盡撫養義務要求贍養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