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租賃土地20年

物權法租賃土地20年
超過20年的租賃合有效嗎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一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爲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啊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爲了更有效地保護我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必要的!


三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在房屋租賃中,用於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於商業性租賃是不一樣的。四可以採取兩個辦法,一是並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異議。五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