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債權期間可不可以對債權人申請清償

申報債權期間可不可以對債權人申請清償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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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期間可不可以對債權人申請清償
1、申報債權期間不可以對債權人清償。公司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的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